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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连锁商业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连锁商业发展的通知

京政发[199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过十几年改革和发展,本市商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商业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几十家大型商场的建成,繁荣了首都市场。但是,市场放开以后,一批小商店经营不景气,发展后劲不足,部分商店改行转业后造成群众购物不便,从而削弱了国营商业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和政府调控的手段。对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商业企业改革,大力发展商业连锁经营,这对于促进本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稳定、有效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连锁商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发展本市连锁商业,要从“为民、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出发,按照“方便、价廉、放心、创效”的要求,在指导思想上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把发展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做到大中小型配套、高中低档结合,搞好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二是与深化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相结合,加快国有商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企业制度的创新;三是与“米袋子”、“菜篮子”工程相结合,通过发展一批分布合理的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保障粮、油、肉。蛋、菜、日用小百货等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稳定供应,保证政府调控措施的落实;四是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跨地区、跨部门和跨所有制的连锁组织的发展,实现商业规模经营。

本市连锁商业发展的目标是:到1997年,便民连锁店达到1000家,超级市场达到100家。其中1995年的任务是:发展各类便民连锁店400家,连锁超级市场20至25家。目前本市连锁商业发展刚刚起步,经营和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发展连锁商业要在普遍提倡、逐步完善的同时,将发展重点放在城近郊区,放在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上,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分割,促进连锁商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本市连锁商业的工作要点

(一)搞好规划布局。连锁店网点分布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和商业发展长远规划,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的布局要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到在1000米服务半径内,至少有1家便民连锁店;每个地区性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小区至少有1家超级市场;新建小区的配套网点要优先用于开办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

(二)狠抓规范化经营管理,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商业连锁经营要实行统一进货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通过店铺连锁发挥规模优势,通过联购分销,降低成本发挥价格优势,通过资金物流集中统一使用发挥管理优势,通过统一标识和服务规范,树立企业形象优势。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经营管理体系。发展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要在长远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步实施方案,新建与改造并举、以改造现有网点为主,在普遍提倡的前提下,实行重点突破;要区分商品特点、地区条件、行业特性、企业实力等情况,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小型商业网点也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连锁改造。

(三)加强人才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通过学习、参观、考察、研修等多种形式普及连锁知识,培养发展连锁商业的管理、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同时加快计算机联网、条形码推广等硬件设施在连锁店的开发应用,以适应连锁商业发展需要。

(四)抓好典型,重点突破。每个区、县都要下大力量抓好示范店,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制定配送如心建

立与运行的具体办法。城近郊各区主管商业的领导和商委负责同志,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好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五)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对全市连锁商业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促其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孟学农同志担任组长,市长助理、商委主任臧洪阁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委、计委、体改委、市政管委、建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局和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商委。各区县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扶持连锁商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一)新开设的便民连锁店、超级市场及配送中心,所需改造网点和购置设备资金,在企业自筹和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由金融部门按基准利率优先贷款。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照每个便民连锁店20万元,每个超级市场200万元的贷款额度,由市、区(县)财政各贴息25%,从实际贷款月份计算,连续贴息3年。

(二)对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经批准设立的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市、区(县)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每发展一个便民连锁店,市、区(县)各借给5万元,每发展一个超级市场,各借给资金50万元,三年后归还。市财政所借资金,收回后建立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连锁商业发展,滚动使用。属于区县)财政借给的资金,由区(县)政府收回后专项用于连锁商业发展,滚动使用,凡列入发展规划的连锁店和超级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改行转向。

(三)对于以经营粮油、副食品、蔬菜、日用百货为主的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的发展。

(四)简化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的工商登记手续,以鼓励多种形式、多方兴办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具体登记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制定。

(五)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扩大规模、增加分店对涉及到的市区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行业与部门之间的税收管理、工资总额指标管理、财政收入指标考核等问题,按照连锁总部统一对外的原则,由市计委协调有关部门作相应调整。

(六)对便民连锁店、连锁超级市场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的而扩大的经营范围和增加的经营品种(如出售常用小药品、邮票信封、书报杂志,设立公用电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优先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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