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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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政策不宜一刀切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已经进行了数年之久,从2005年起,国务院已经先后多次发布文件,对淘汰落后产能提出严格要求,但一直收效甚微,甚至进入越调越多的怪圈。本次国务院再发指令,要求用铁的手腕淘汰落后产能,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对于如何定义落后产能,以及如何调整结构的争论,政府再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给出答案。但是,业内普遍认为,淘汰的标准还尚存争议,阻力依然存在,任务依然艰巨。

    淘汰落后产能的初衷更多还是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目前甚至被寄予成为解决产能过剩的抓手。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数量一定会减少吗?

    淘汰落后产能和缓解产能过剩是一对既相辅又相悖的命题,淘汰20%的落后产能有助于供需的平衡,但是淘汰落后产能并不意味着未来产能没有继续扩张的可能。

    从历史经验看,以高炉、转炉容积大小来定义落后产能往往迫使企业“以大换小”,产能反而继续增长;另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能对落后产能的置换也意味着淘汰落后并非对当前产能做简单的减法。

    而且,随着淘汰范围的扩大,落后产能的数量仍会增多。因为未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钢铁产能增加后,国家如果按照旧的工艺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总会过时,“所以这个落后产能的标准每隔几年提高是肯定的,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增加淘汰落后产能的不确定性。

    2005年年底,全国钢铁行业产能过剩8000万吨。此后,淘汰小钢厂的政策文件层出不穷。但是,在2005年到2007年间,中国粗钢产量每年分别增加了6991万吨、7009万吨、7100万吨。到了2008年底,国内钢铁产能过剩规模已经达到了1.6亿吨。在政策作用下,产能没减少,反而增加了一倍。

    对此,有专家建议,政府及行业协会、监管部门需对本产业做科学的规划,对所谓技术落后、产能过剩的标准进行界定,同时对新进来的企业,不能一碗水端平,要抬高新建企业的技术标准,这样有助于加快产业技术改进的效率。

    在近五年来的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政府一直采用“唯装置规模论”的一刀切做法,主要集中在淘汰中小规模企业,淘汰相对落后的工艺。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能够给出落后产能的具体定义,今年4月份,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曾对这一问题有过解释,“落后产能的界定是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和产能现状,并考虑到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在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制定具体标准。”

    此后,工信部钢铁行业淘汰落后日程表为2010年底前将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照此标准,这直接宣判钢铁行业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产能皆为落后产能,这部分产能占总产能的近20%。

    然而,这种统一可执行的标准并未完全获得业内的认同。中国联合商务网首席分析师马忠普说,300400立方米的高炉也并非一无是处,它的高炉利用系数很高,炼得快,但能耗高。

    原冶金部钢铁司司长刘勇昌也曾反对淘汰落后产能只看装备规模,“生产同样长材产品,用450立方米高炉、50吨转炉生产线,吨钢要节省60公斤标准煤。这意味着淘汰落后产能,全国钢厂只剩下1000立方米高炉后,再生产长材产品,全国每年将有1500万吨标准煤被白白消耗掉。”

    因此,有分析认为,规模小并不等于不环保、经济效益差,规模大也并不一定经济效益好、环保效果好。有许多现实例子表明,经济效益达到最优,但规模未必最大合适,鉴于在钢铁冶炼过程中存在诸多特殊情况,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国内对于钢铁的强劲需求,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将环保、节能等综合性生产工艺作为淘汰落后的标准。“从整体来讲,我国钢铁产业政策正在由过去技术型产业政策向宏观引导型产业政策转变。”马忠普认为,政策最大的意义在于,配套的激励政策可以随之出台,比如优惠贷款等,以鼓励企业技术进步,让企业转变自身增长方式。确定产业政策,不是一定要立即执行、达到某种程度,而是应该给企业技术进步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没有必要一刀切,钢厂有能力新建项目,自然会淘汰300400立方米的高炉。

 

责任编辑: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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