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今年7、8月份先后发布了43号公告和54号公告,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主要是加强和规范个人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监管。
海关总署黄熠:
对IPAD征税不违反世贸规定
11月16日,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定。
黄熠说,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54号公告针对的是个人物品。
黄熠说,54号公告实际上是对现行有关规定的重申。此外,在税率上,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而对行邮物品中的笔记本电脑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 《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实施的。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 《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
针对不到4000元IPAD按5000元征税是否过高的疑问,黄熠说,海关对IPAD核定的5000元完税价格是在今年5月份确定的,当时市场上的售价高的可达8000元,比现在高许多。在当前这样一个市场内容丰富、变化快的时期,试图让《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实时反映市场上的各项变化是不太现实的。
黄熠说,对个人行邮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简化为原则的,因此无论是《归类表》还是《价格表》,都不可能将市场上所有的商品按型号、按价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还是根据商品主要特点、结合同类商品在零售市场上的价格区间进行归类和核定价格。
黄熠说,在估价上,《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 “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而目前对个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内的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符合国际惯例,于法有据。
商务部姚坚:
支持海关依法履责
11月16日,当被问及如何看待海关总署向IPAD征税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称,虽然从商务部的立场上看该提问较为敏感,但还是可以稍作解释。
近日有媒体称,商务部向海关总署发出关于计算机类产品进口关税待遇的咨询函,直指“IPAD征税定为20%明显过高,与WTO规则不一致,实际应为17%”。
海关总署今年7、8月份先后发布了43号公告和54号公告,主要是加强和规范个人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监管。“商务部支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海关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和解决。”姚坚说。
海关总署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回应iPad高税负争议,称 “定价”5000元为 “方便旅客”,完税价格会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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