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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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海关总署〔20102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23024.htm

 

责任编辑:周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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