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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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局发文规范快递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

河北省局与省工商局联合发文规范快递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与省工商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通知》明确,取得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如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根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域,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省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严格审核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应及时函告省工商部门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变更或注销登记。

  《通知》指出,对于2009年4月24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年过渡期内依法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2010年9月30日以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年检时,需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知》还对省邮政管理局和省工商局建立联系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做好12305邮政行业申诉中心与省12315指挥中心的沟通工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网站
 
责任编辑: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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