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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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交易服务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交易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注册管理,并提供解析服务的互联网络域名;


  (二)“域名交易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其职责是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交易系统,维护域名交易中央数据库,认证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提供域名交易服务;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五)“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是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认证从事域名交易服务的机构;


  (六)“域名交易者”:是依照本规则进行域名交易的双方,包括卖方与买方。

 

  第三条  


  域名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交易的域名,凡处于正常状态的域名均可依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

 

  第五条  


  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向域名交易者提供域名交易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接受并确认域名交易申请、核实交易者的身份、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联络以便执行域名交易所需的各种技术操作等。


  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及依照本规则制订的交易细则,以保证域名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可核查性。

 

  第六条  


  域名交易的卖方是域名持有者或其授权者;买方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注册域名的申请者。


  申请出让或受让域名的,申请者应当按照交易申请表的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信息,并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的范本及签订程序与方法由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制订。


  域名交易者应当严格遵守其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指令。因交易者发出的指令错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导致错误交易的,其后果由发出指令或提供信息的交易者承担。

 

  第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管理机构应当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以保证域名交易的迅速、安全和可靠。没有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拒绝域名交易,或者为域名交易设置障碍。

 

  第八条  


  在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经域名交易服务机构确认以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取回交易码。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管理机构发出域名过户通知。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注册管理机构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依照规定完成域名过户程序。买方受让域名后即成为域名持有者。

 

  第九条  


  出让或受让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在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 提交的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 交易域名没有恶意,且不会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第十条  


  因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操作方面的错误导致域名被错误交易的,相关机构应在收到合法域名持有者的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纠正错误,恢复域名到应有状态,或者根据域名持有者的指令完成正常交易。


  因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设备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交易延误或错误的,相关机构应于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通知域名交易者,并在域名交易者未明确表示停止交易的情况下继续完成交易,或纠正任何错误。


  因交易者发出的指令错误及第三方盗用域名持有者的名义发出的指令导致域名被错误交易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第三方对已经完成的域名交易有异议的,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或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十二条  


  域名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而交易其域名,或者未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验证向域名交易者提供域名交易服务,或者有其他违规及违法行为的,由域名交易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提供域名交易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申请者无特别声明的,交易域名的状态、交易时间及交易服务机构等交易所需信息将由域名交易管理机构与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

 

  第十四条  


  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详细的交易细则,并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与修订均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2005年2月4日起生效。

 


  附则——域名交易流程

 

  根据互联网络域名自身的性质及相关技术要求,域名交易流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交易准备:


  (1) 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相关交易准备等;


  (2) 交易服务机构对买方会员进行身份认证。

 

  2. 交易请求:


  (1) 卖方向提出域名交易申请前,同意接受交易服务机构制订的相关交易条款;


  (2) 卖方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将该域名状态由“不可交易”状态置为“正常”状态;


  (3)
交易服务机构接受申请后,该域名状态由“正常”置为“交易等待验证”状态,在此状态下,域名注册者的信息可以更改,但其他交易服务机构不能再对该域名提交交易申请。

 

  3. 验证请求:


  (1) 交易服务机构对卖方身份、交易域名的有效性及交易时间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有效交易的时间范围为域名注册后的15日后到域名到期前15日前,即用户激活域名交易开始时间必须在域名注册后的15日以后,域名交易结束时间必须在域名到期日前15日;


  (2) 卖方进行Email和域名密码验证,验证通过后,域名状态由“交易等待验证”置为“交易进行中”;


  (3) 验证未通过的,交易服务机构通知卖方重新开始交易流程,同时域名状态置为“正常”。

 

  4. 锁定域名:


  域名状态置为“交易进行中”时待交易域名被锁定,在此期间该交易域名的任何信息均不能被修改;

 

  5. 进行交易:


  (1) 买卖双方按照交易服务机构制订的交易流程进行议价;


  (2) 议价在有效时间范围内完成的,进入下一步骤;


  (3) 议价失败的,域名状态由“交易进行中”置为“正常”。本次交易终止,卖方可重新开始交易流程。

 

  6. 交易确认


  (1) 交易时间结束,买方、卖方及交易服务机构三方签署交易协议。


  (2) 交易服务机构确认交易完成,域名状态由“交易进行中”置为“交易确认中”。

 

  7. 交易码


  域名交易管理机构收到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提交的交易完成确认信息后,通过中心数据库向其传送交易码。

 

  8. 域名过户


  (1) 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交用以确认卖方变更注册者信息的必要审核材料及交易码,经注册服务机构验证成功后(15日内完成验证),注册服务机构更改域名密码,并修改相关注册者信息。


  (2) 交易服务机构将域名密码发放给买方。

 

  9. 解除锁定

 

  注册服务机构交易码验证完成后,域名由“交易等待确认”置为“不可交易”状态,域名锁定解除。

 

责任编辑: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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