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购买电扇,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却因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遭到拒绝,消费者为此把“京东商城”告上了法院,提出换货要求,并请求法院确认格式条款无效。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7月,有家单位通过“京东商城”网站订购了一台电风扇。收货后发现,电风扇的撑杆存在缺陷,导致整体没办法安装。随后该单位向“京东商城”提出换货申请,不料遭拒绝。网站拒绝的理由是:当初在订购电风扇时,由其自行在网络表单中填写的发票明细中,记载的内容是“办公用品”,而不是这款电风扇的品牌、型号。
原来,“京东商城”主页下方的售后服务栏目中规定:“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也就是说,既然订购电风扇的单位没有如实写清商品的明细,网站运营方就有权不提供正常的质保服务。
想退换商品的单位,是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麾下有一群精研民商事法律的律师。大家一商量,认为“京东商城”没道理,要求它不仅承担电风扇的质保责任,还要法院认定该网站的相关条款无效。“京东商城”解释,他们只有拿到列清商品明细的发票,才能从供货商处得到保修等售后支持,所以事先建议客户购物时把发票填写清楚,并提示了不如此操作可能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的后果。如今,明明是律师事务所自己没有开对发票,他们据此不为其提供换货服务,完全是合法有据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京东商城”给予换货,不过并没有明确“京东商城”的退货条款无效。律师事务所就此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中院认为,“京东商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该网站为迎合部分消费者报销等需求,在购物网站中设立相应的操作流程提供可以选择的发票内容,使购物者可以不按实际购买货物的品名选择填写发票内容,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对此可依法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既然电扇属于“三包规定”范围之内,“京东商城”就有义务修理、换货或退货。发票内容未能如实开具为商品明细是该网站向消费者提供的选择所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该网站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质保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记者注意到,“京东商城”作为我国B2C市场最大的3C网购专业平台虽然最终败诉,但是其“改过自新”的态度令人赞许。目前,该网站已经对相关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进行了修正,修改过的质保服务未对消费者进行任何的发票内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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