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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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与保险的尴尬“婚姻”

  “保险和物流,就像是一对婚姻伴侣。”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说。

    在物流一方,由于涉及运输、仓储、配送等众多环节,风险与生俱来,依靠保险的手段转移风险,是一种未雨绸缪的选择。而在保险一方,中国物流业快速成长、物流市场扩大,无疑为其提供了拓展新业务的机会。

    然而,在张柱庭看来,尽管具有天生的“伴侣”关系,但双方的“联姻”一直以来似乎并不完美。

  “物流企业并不排斥保险,可现在的险种并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在日前举办的2011现代物流与保险论坛上,来自一家物流企业的代表如是说。其实,这也是大多数物流企业的真实想法。潜在的风险和索赔的烦恼,使物流企业对保险都有着强烈的需求,然而合适的险种却很少。

    张柱庭介绍,依据《保险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其余则为自愿保险。以公路货运业为例,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玻璃险等车辆的保险以及货物的保险等。

    在传统保险产品体系中,均有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但相对独立的保险产品割裂了现代物流的各个环节,在强调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的今天,物流与保险“脱节”的现象,变得明显起来。物流责任险,被认为与物流企业更加贴近。不过物流企业也反映,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和对成本的控制,保险公司往往对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作出非常严格的限制,使物流企业在保险之后仍觉“不保险”。

    条款复杂、索赔困难,让许多物流企业感到头痛。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需要物流公司提供与客户签订的物流协议,在理赔时还需要物流公司提供货物的价值,甚至包括出厂价值、销售价值等。一些零担货运企业往往需要面临货物件数多、单件价值低的问题,由于逐件货物进行保险,手续十分繁杂,赔偿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时间耗费很长,但客户却会将这部分的责任统统划到物流企业的头上,有时企业不得不先行赔偿,甚至付出很多额外的代价。

    据张柱庭观察,在保险条款的制定上,物流与保险双方的地位并不对等。“保险业太多的晦涩难懂的格式条款,穿上了示范合同文本的外衣。”他介绍说,尽管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是由保监局统一制定,在保险理赔方面,各保险公司却往往有各自的标准。而物流运输业一方,由于缺乏对保险的谈判能力,对格式条款、示范合同文本没有参与权和参与制定能力。在这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下形成的“联姻”,自然会遭遇各种碰撞与考验。

    作为保险企业的客户,却在保险条款设定等方面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样的尴尬状况让物流企业有些伤心。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在保险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有一些辛酸和难言之隐。

    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部经理刘艳龙就坦言,由于与物流相关的保险在我国推出的时间很短,国内保险公司大多还处于探索阶段,而物流行业环节众多,并且涉及货物托运方、契约承运方、实际承运方等各方利益,在责任划分方面往往难以鉴定,有时保险公司也很无奈。此外,有些企业在投保后放松风险管理,在装运、装卸时野蛮操作,反而造成物流风险的不断扩大,这显然不符合保险服务的初衷。

    保险企业无法想像运输风险会如此之高、物流环节如此繁杂,物流企业则更不愿面对险种单一、索赔艰难的现实。本应互相依存的双方,因此失去了最初的信任。

    如何让物流与保险走出目前的尴尬处境?业内专家认为,除了加强双方沟通,尽快消除误解、改变信息不对等的现状外,还应寻找更深层的原因,尤其是要弥补“婚约”——相关制度存在的瑕疵。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8月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然而,货运车辆交强险对于任何保险公司来说都是“烫手的山芋”,由于货运车辆出现事故的概率比私家车、客车高很多,且保费一般较低,所以赔付率也比较高。

    张柱庭认为,目前针对车辆的强制保险犹如“包办婚姻”,导致双方都倍感折磨。货运企业一方由于必须为车辆投保,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货运车辆交强险投保难,而保险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导致货运车辆投保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中的强制保险没有准确实施”,他进一步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则是“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个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一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连最基本的名称都不统一,又如何保证顺利实施呢?”张柱庭建议,在强制保险方面,相关条例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回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上来。此外,为了突出社会责任,应该消或减轻营业税、所得税等针对强制保险的各种税费。

    在自愿保险方面,张柱庭认为,保险公司应放宽对自愿保险条款内容的限制,回归保险合同的本质。此外,物流领域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也需要尽快完善。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国内物流行业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不同的运输方式隶属不同的行政单位管理,致使行业管理及法规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这造成保险条款措辞的使用、责任的界定,都无法可依。尤其物流行业标准化建设的不足,增加了设计物流险种的难度。

    表面上是婚姻“伴侣”,实际却更像擦肩的“路人”。保险与物流之间存在的这把“心锁”,究竟需要怎样一把钥匙来开启呢?在业内人士看来,双方未来应遵循“共生”理论,共生是婚姻稳定的最牢靠基础。

    共生就是要共同化解风险。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张晓东直言,中国自加入WTO以来,保险作为我们国家最重要的服务贸易领域,与国外比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在客户的需求中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物流企业同样如此。因此,需要保险业与物流业多多沟通,从而慢慢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关系。

    针对存在不对等的关系,张柱庭希望未来保险方应当“柔”一些,物流方应当“刚”一些,刚柔相济才能成就保险和物流的美满婚姻。例如,保险企业应经常深入现代物流公司,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熟悉物流业务的各个环节,了解物流商的需求,不断出台满足物流商需要的保险产品,物流企业也应积极参与保险条款的研究制定等等。

    “团购”保险,被业内认为是一种可以达到“多赢”效果的合作方式。而“团购”保险往往涉及到由谁出面进行协调的问题,相关行业协会无疑是最合适的角色。早在20096月,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保险团购小组,就曾组织物流企业集体购买保险,综合考虑保险服务及保险价格两大主要因素。

    日前,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分别与中国太平财险、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平安保险等三家国内龙头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平台会员今后可享受投保指导及保费优惠。双方能够达成合作,北京物流协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物流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物流运输业集体采购保险的谈判机制,不仅可以使物流企业实现与保险业平等对话的机会,也能帮助物流企业更好地预防风险的发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中心经理李渊介绍说,在物流行业,业务分包、转包日益普遍。而一旦转包,承运人出现问题后无力赔偿,很可能波及到作为契约承运人的物流企业。这时“团购”保险,将货主、实际承运人和契约承运人都列为被保险人,则可使风险进一步降低。

    物流企业对此也大多持欢迎态度。在采访中,一位物流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由协会负责联系“团购”保险是件好事,“团购”业务就相当于集中采购,跟保险公司容易谈。但他同时也提醒,必须有专人肩负起通过协会购买保险后的理赔服务工作,使投保人的赔付利益最大化,这样也才能使“团购”真正发挥作用。

    作为同是改革开放后才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行业,物流与保险身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在保险与物流运输的“婚约”制度改进、加强沟通协作方面,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发挥重要作用。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部门最大的责任是制定规则,通过立法,确认物流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关系,相关行业协会则可以充当中介和沟通平台的作用。总之,物流与保险要达到完美“联姻”,不仅需要保险业与物流业调整心态、加强协作,更不能缺少社会大环境的促进。

 

责任编辑: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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