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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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代收货款?

    近年来,随着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的迅猛发展,拖欠、挪用、携款潜逃等问题也不断出现。不仅给货主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前不久,国家邮政局发出 《关于加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无异于一场及时雨,为进一步规范代收货款管理开了一个好头。但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更多更缜密的政策法规。

    不可否认,伴随快递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公司开展的代收货款业务也日渐红火。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快递业有7000万笔代收货款业务,涉及资金400亿元。然而,快递公司开展的代收货款业务在为客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如拖欠、挪用,甚至携款从人间蒸发等严重问题,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2008年底,晋物流失踪,卷走400万元货款;20095月,六六通快递公司老板卷款400多万元消失,欠下工人工资和房租水电费;20101DDS倒闭,其为客户代收的千万元资金无法偿还;近期,深圳丰达快递公司南山分部负责人携款逃跑;长春市亚太标准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在放款时神秘失踪……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DDS倒闭事件。

    据了解,随着DDS宣布倒闭,无数的货单遂成为一堆废纸。不少商户表示,如果这些钱收不回来,他们将“血本无归”。据初步估算,DDS擅自挪用广东地区19个城市代收货款4515.6万元,拖欠深圳地区商户货款2394万元,拖欠员工工资和押金1800万元。华东地区4500万元货款无法收回。受江浙、广东等地DDS快递公司倒闭风波的影响,DDS北京分公司也在几天内人去楼空,约百万元货款无从追讨。DDS在各地拖欠客户的货款、代收款以及员工工资累计达亿元以上。而这个天文数字背后隐藏的是无数商家的资金困难,甚至破产以及数以千计的家庭失去生活保障。

    那么,是什么导致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问题层出不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设立快递公司注册资本门槛低。据了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50万元即可;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即可;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即可,快递公司一般无其他重大固定资产。但是,对于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无限制性规定,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属于“零门槛”。而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积累金额每月可以千万元计,这些资金是快递公司本身资产的几倍乃至几十倍。“一旦快递公司资金出现问题,靠快递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他资产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个窟窿很难填补。”王锋表示。

    其次,目前代收货款业务在我国基本上是法律盲点,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及监管规定,仅依靠委托方(发货方)和快递公司之间的信任及书面的约定进行约束,“实践中,委托方和快递公司的约定十分简单,一旦出现问题则根本无法有效保护委托方的利益,无法保证所代收货款的资金安全性。”王锋强调。

    王锋进一步指出,现在对于代收货款的相关规定,仅有2009年实施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但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王锋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对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基本没有任何的约束及指导性,无法保证代收货款的资金安全。”

    最后,快递企业缺乏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经验和制度,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松懈混乱,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没有完善的代收货款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没有严格资金流转程序及信息监控系统,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保证。王锋表示:“一旦快递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现金流断裂,一些素质低,又有投机心理的负责人很容易将货款以及员工工资据为己有。”

    正是在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问题重重亟须整治的背景下,国家邮政局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快递企业总部承担所属品牌经营者代收货款业务的管理责任,确保代收货款资金支付与结算安全,严禁挪用、拆借代收货款资金以及无故拖延还款等情况的发生。”该通知一出,立即引起业界的广泛热议,这个《通知》究竟可以发挥多大作用?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现实中的紧迫问题?

    对此,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先生表示:“应该对该通知持肯定态度。这个通知如同一场及时雨,出台得很及时,尤其是在DDS倒闭等问题频发的时期,发挥了稳定人心的作用,并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关于“快递企业总部承担所属品牌经营者代收货款业务的管理责任”的规定,徐勇说:“这一规定既符合法律法规,也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营公司总部应当承担责任,这没有异议。对于特许加盟公司来说,特许商有义务有责任承担代收货款管理责任,因为它向加盟方收取了费用,显然,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快递公司业内的最新矛盾确定了依据。近期深圳丰达快递公司南山分部负责人携款逃跑,总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拒绝用加盟费偿还分公司债务这一事件。有了这则通知,相关部门在处理“丰达快递”事件上就有了依据。

    对于上述规定,王锋则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杜绝快递公司总部推诿责任,维护代收货款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快递公司总部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及网点的管理,尤其是代收货款业务的管理,对加强资金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快递公司代收货款问题成因可以概括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方面来讲,是法律法规滞后,政府监管不力;从微观方面来看,是快递企业内部管理、运作混乱,操守不严。所以,要从根本上规范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就要在宏观政策制度环境上下功夫,同时辅之以微观行为主体快递企业内部科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国家邮政局的这个《通知》虽然是一场及时雨,但一纸《通知》尚无法从更深层次上治理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因为代收货款业务属于金融服务。对于此类业务,需要国家邮政局、金融监管部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多方共同协商,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多方面全方位立体化监管。”徐勇向记者表示:“从全面监管的角度来讲,可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协同制定政策。”“对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规范治理,还涉及一些法律的修改以及新政策的出台,法律方面涉及邮政法与合同法的衔接等问题。要规范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协商制定规范政策,在实行中调整,时机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王锋强调。

    除了国家层面的综合治理,快递企业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也是应有之义。在坚持诚信经营理念的前提下,大胆创新代收货款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首先,可以考虑企业内部专设代收货款监控部门,对整个代收货款流程及货款返还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完善的代收货款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开设专门的代收货款资金账户;其次,快递企业总部加强对加盟商经营代收货款的管理,严格资金流转程序,确保代收货款的正常运转;最后,快递企业要建立针对代收货款的信息监控系统,实时录入和跟踪从代收货款到向发货方反馈货款全程信息,使代收货款各环节都处于可控范围,防止挪用、侵占等情况的发生;使用独立的货款资金结算系统,逐步推广使用手持POS机收费终端,减少现金的收支,降低经营风险。

    在国家出台有效的代收货款规章政策之前,王锋建议委托代收货款方要慎重选择快递公司,尽量选择那些资金雄厚、信誉好、以自营为主的快递公司,重视与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收货款的合同,明确代收货款的流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通过严密的合同条款最大程度的防范或减轻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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