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小企业局(办):
六月十八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委制定下发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新规定将中小企业划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新规定较之2003年规定增加了微型企业类型。其中,新工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指标,不再保留资产总额指标。新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责任编辑: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