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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第三方支付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21日下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4号公告,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将对因认证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给予处罚,并开始施行。

  《规定》指出,非金融机构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前6个月内应对其业务系统进行检测认证;支付机构应根据其支付业务发展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至少每3年对其业务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认证。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检测、认证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检测、认证资格认定的机构名单及其业务范围。


  《规定》要求,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检测认证规范和相关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活动,或未严格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检测认证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人民银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相关检测认证工作;


  三,整改不力的,取消其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或认证资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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