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电子商务是一个“机会与风险并存”的市场。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等等。如何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管理、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不是技术问题,而主要是法律环境与安全信心的问题。”
近几年来,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法律规范、安全、信任等问题而进行的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先于法律形成的行业规范和商业准则对法律的内容往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产业发展,充分维护企业的利益,也有助于政府把握市场的实际需求。这种自下而上的,或由企业规则上升到行业规范再到国家法律的模式已得到相当多的国家的认同,应该说,这种立法模式是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跨地域性及多变性相适应的。
具体到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一方面,在立法上虽有一些成就,但欠缺尚存,在一些重要的电子商务领域,如电子签章、网上支付、交易规范等方面仍旧处于法律的相对真空地带,直接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也对我国电子政务的展开造成了不利影响。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既是我们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参与不够,也是由于我们缺乏及时把握和总结电子商务交易规则的机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制环境不健全、安全保障不够及交易不规范等原因,使得人们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感、信任度较低,缺乏对于交易者、交易服务者及用户的全面有力的保障机制,侵犯交易方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知识产权、隐私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很不明确,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规范和发展。
电子商务本身形态多样、发展很快,在我国的发展模式也千差万别,我们感觉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尤其是对交易本身的立法,一方面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交易的确认、服务的规范、消费者的保护、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头绪很多、形态各异而无处着手,这种现实矛盾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发展。所以,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我们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在这方面应该可以做一些事情,如果我们能发挥我们组织企业和承上启下的优势,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的和已被人们全面认识的问题,把握企业需求,权衡行业利益,将企业惯例做法律上的技术处理,将之推广为行业惯例,时机成熟时再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立法或制定部门规章,将会有助于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交易规则、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与信任度,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凭借其组织企业、沟通政府、联络专家的有利地位,利用行业规范的灵活形式,选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突破口,提出了该“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规范”的文本和倡议。
在推广行业服务规范的具体领域的选择上,我们认为一定要避开那些尚不成熟或未定型的领域,选择那些基本成型的、有代表性并存在解决法律问题的需求的领域入手,发现问题,收集企业经验和惯例,进行技术处理,再推广到行业。基于这样的出发点,我们发现,目前我国以易趣、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服务模式也基本确定,但同时它们也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空白,并且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于是我们就选择“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规范”作为我们推广行业服务规范的突破口,希望能发展成一种成熟的模式,逐步推广到电子商务的其他领域。
网上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包括B2B、B2C和C2C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站或者网络系统。网上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中意义重大,规范、健康、有序和信用良好的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对于素未谋面甚至相隔遥远的交易主体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起着关键作用,是降低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于网上交易平台,我们认为它主要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它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起到十分关键的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联系交易方、消费者、支付方、配送方、电信运营和服务提供方、认证服务提供方的纽带,是交易服务的核心;另一个是由于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当广泛,既包括电子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也有信用管理、信息安全、违法及不良信息监控领域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网上交易平台数量急剧增多,一些较为成功和知名的交易平台如易趣、阿里巴巴、8848、淘宝、易拍等都建立了自己的交易模式,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制度,也不乏几个网上交易平台联合起来制定一些规范制度。但是总体而言,这些模式或者制度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仅依靠各交易平台运营商各自的努力,无法规范整个市场行为,需要整个业内共同联合,形成行业规章来规范其行为和市场。由于网上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交易者众多、涉及范围广、买卖商品繁杂,加之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跨地域和即时性等特性以及我国该领域的法律环境不健全等因素,使得网上交易平台自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着不少的风险,如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安全风险等。消除这些风险,确保网上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需要及时立法,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也需要相应的行业规范和部门规章早日出台。
因此,在易趣公司等相关企业的参与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根据合同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推出了本行业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二、本规范的结构与原则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定义、限制交易物品、交易平台的制度建设、营运与管理、信息监管、用户注册、在线交易规则、用户注册和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的保存、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网上广告与垃圾邮件、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处罚等内容。
具体地,首先,在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了网上交易平台应加强自身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从而可以更好的规范服务和市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规范要求网上交易平台尽快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交易者身份审核制度、隐私权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急机制、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等等,进行有效的信息监管,并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次,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免受格式条款或者网上交易平台滥用其主动权的侵害,对交易规则和用户协议的制定、发布形式、单方修改的条件都作了较为公正公平的规定。
第三,鉴于电子证据获取的高难度性和技术性,为了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的证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规范规定了网上交易平台对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并为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相一致,将保存的最短期限定为2年。
第四,由于电子商务的顺利快速完成还需要一些辅助服务,规范界定了网上交易的辅助服务商与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之间的关系。
第五,关于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问题,国外许多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将网上交易平台归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的范畴,在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中清晰地规定了ISP的法律地位:即ISP不对交易本身负责,合同的当事人是交易的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应该直接向交易对方主张权利;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也是如此,消费者应当直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网上交易平台在提供这种交易机会中承担的是附随义务,即向交易一方披露另一方,除非ISP另行做出明确的承诺;但是根据国际交易惯例,如果ISP明知其在其平台上出售的是假货、劣质产品等违反国家法律的商品,则该网站将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国及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两种人系中间人负责处理数据电文的传输:(1)“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人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该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2)“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一个系统。网上交易平台也属于这样的“中间人”和信息系统,对交易本身不承担责任。而目前我国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只在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中做了零散的规定。所以,明确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就是本规范试图解决的主要任务之一。
第六,为促进网上交易平台市场的健康、有序、长远地发展,规范还规定了网上交易平台应该注重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不得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垃圾邮件发送者,并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语言法、公平竞争等内容作了规定。
最后,为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规范对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的处罚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在提出这些条款的过程中,我们依据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主要有:
第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状况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和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环境,尊重已有的商业惯例,平衡各交易方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网络隐私权,净化交易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全面辅助网上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突破一般行业规范内容较为笼统的流弊,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尝试做出一些具体规定,整体看来有点类似行业规范和法规规章的中间态或混合体,虽然具体规定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这样做主要是为取得这样的一些规定在业界的反馈,为今后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奠定一定的基础,尝试做到行业规范与法规规章的衔接,本身有相当的探索性。
第三,由于是初稿,所以我们在内容上尽量做到全面,可能显得有些累赘,但这样做是为了以便今后删减。
第四,本规范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加入了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的角色,试图通过行业协会在其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披露使得本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和实际影响力,以行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行业规范的效力,尽量弥补行业规范过于软弱的不足。这样的思路体现在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制度的备份、信用服务的交流、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协调、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披露等条款中。
三、对参与单位的具体要求
该行业规范以企业自愿参与为约束前提,一旦接受规范则该企业须在实务中严格遵守该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此外,相关义务还有:
1、尽快建立规范中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可以协助
2、应将该规范及该企业对该规范的执行情况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上显示出来,并为用户浏览该行业规范全文和反馈情况提供条件;
3、明确本企业与协会就本规范的长期联系人和方式,每月定期反馈情况,保持与协会政策法律委员會的联系;
4、关于本行业规范的所有对外宣传均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统一负责,任何参与单位的相关宣传与对外披露要事先取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的认可。
责任编辑:紫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