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通过填补了山西省抗旱减灾的立法空白。
《条例》从山西十年九旱的省情出发,建立预防为主、开源与节流并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抗旱减灾长效机制。在“旱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政府职责及部门协调联动”、“应急供水措施”等章节条例中明确规定:“气象、水利、农业、城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要求报送气象、水情、工情、供水和用水等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无偿提供气象、水情、工情、农情、牧情、墒情、水质和供水等信息,并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等应急供水措施。《条例》强调,截留、挪用、私分抗旱经费、补贴、物资、设备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抗旱立法是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客观需要,标志着全省抗旱减灾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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