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旨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
《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办法》中提出,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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