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文)(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落实有关鼓励“信息港”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杭州“信息港”建设,加速我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港”企业界定范围
杭州市“信息港”企业主要指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企业。具体鉴定范围如下:
(一)通信企业。主要指从事通信传输设备制造、通信交换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及通信传输材料生产等企业。
(二)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相关服务企业。主要指一是提供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安装等方面的服务的企业;二是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的企业;三是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规范的企业;四是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的企业;五是为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提供咨询、设计、鉴定等活动的企业。
(三)微电子、集成电路企业。主要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各类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电子测量、电子仪器制造,电子信息专用材料制造以及从事与微电子、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的产品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四)其他与通信、软件、微电子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的产业。
凡申请享受“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信息港”企业备案。
二、“信息港”企业的备案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事本办法界定范围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二)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企业的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产品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应占本企业当年总的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三、“信息港”企业备案程序
(一)“信息港”企业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由杭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负责。
(二)杭州市“信息港”企业的备案,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三)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向“信息港”企业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信息港”企业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4.企业情况简介(内容包括产品、科研、生产情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内部机构设置、企业经营情况等);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经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从互联网上申报,网址www.hangzhouit.gov.cn)
(五)由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市信息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同时报杭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信息港”企业的考核管理
(一)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备案的“信息港”企业每二年考核一次。由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公布并报杭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经备案的“信息港”企业应按时向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报信息产业部规定的统计报表(可在互联网上报送,网址www.hangzhouit.gov.cn)。
(三)经审定备案的“信息港”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四)企业在申请“信息港”企业备案或考核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备案机构应停止受理其备案申请,撤销其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
(五)本办法由杭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