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大力推进“信息港”建设,促进我市信息产业领域内的重大项目发展及产品研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助资金来源:市财政按规定每年筹集1500万元用于扶持我市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 资助资金使用原则:资助资金使用坚持“扶优持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1.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等产业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
2.软件产品出口及出口加工基地建设、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项目。
3.产业教育培训活动及基地建设,尤其是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
4.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以外,已被列入国家、省和市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外贸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各项资金扶持计划的信息产业发展项目,不列入资助范围。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项目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2.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4.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来源基本落实,项目实施情况良好。项目自筹资金应占总投资的50%以上;
5.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6.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1.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化项目,其实际总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的资助;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予3%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
2.软件企业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学历培养),给予培训费10%的资助。
第六条 项目审理程序:
1.资助项目的安排, 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 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申请表;
(2)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备案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 );
(6)地税税务登记证 ( 复印件 );
(7)项目预算报告;
(8)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或专项审计报告)和有关凭证复印件;
(9)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应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10)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3.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将上述申报材料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
4.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 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步确定“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 并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信息办根据已确定的“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 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 ( 市长办公会议 ) 审批。
2.市财政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审批结果分两批将市级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首批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拨付。 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3.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 并在 “ 专项应付款 ” 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 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 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 转作 “ 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 属于核销部分冲销 “ 专项应付款 ” 。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监管
1.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资金。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及时用于信息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信息产业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直到追缴全部资助资金。
4.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故撤消或变更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作出撤消或变更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连同资产设备购置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信息产业、财政部门审查后,一并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项目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继续安排用于信息产业发展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信息港”产业发展资助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三年内将同时取消享受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的资格。
5.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 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区推荐“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