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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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奖励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信息港”建设,根据《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杭信办〔2004〕69号,杭财企一〔2004〕1003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每年从市“信息港”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信息港”企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项目和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当地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2. 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备案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 项目已实施完成;


     4. 项目符合杭州市“信息港”建设的重点范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


     项目分成三档予以奖励:其中,一档:10万元,二档:20万元,三档:30万元。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奖励资金,各区、县(市)级财政同时按照市安排的奖励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奖励资金。


     四、奖励项目审理程序


     1. 奖励资金的安排,遵循项目择优和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


     2.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1)、《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奖励项目已完成投资财务清单》(附件2),并提供投资财务清单所对应的有关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


     3. 区、县(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对所辖区域内的申报项目初审后,需以联合行文的形式,推荐上报给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


     4. 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每年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额度计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


     五、奖励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奖励资金用款计划;


     2. 市财政局填制《企业发展资金用款审批表》,根据审批结果将市级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所在的同级财政安排的配套奖励资金应在市级奖励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3. 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应专项使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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