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欧盟对华铝车轮反倾销案初裁完毕。据报道,欧盟委员会拒绝了所有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初裁公告中,对合作企业计算的平均倾销幅度为48.7%,计算的最高企业的倾销幅度是69.3%。而按照欧盟从低征税的原则,欧盟充分考虑了欧洲汽车工业协会和欧盟汽车同行的诉求后,自裁定宣布次日起,其对我国出口欧盟的铝车轮产品征收20.6%的统一临时反倾销税。而欧委会将在今年11月12日前作出对本案的终裁。
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师建华日前公开表示:这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决结果。师建华认为,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中国对欧出口的铝合金车轮占欧盟市场份额不足8%;同时我国企业以高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向欧盟出口铝车轮,本质上并没有构成倾销,也并未对欧产业造成损害。中汽协对于该裁定结果深表遗憾。同时,作为汽车行业的合法机构,中汽协还将保留向WTO国际贸易终端裁决机构再度上诉的权利。
师建华表示,欧委会坚持对我国铝车轮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不止影响了我国铝车轮对欧盟的出口,更有可能波及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汽车工业的复苏和发展。同时,考虑到金融危机期间,我国汽车市场对欧洲车市提供的不可替代的支持,此次裁决结果严重伤害了中国汽车从业者的感情,转变了汽车行业管理者、从业者、消费者对欧洲汽车及零部件行业的印象,最终必将影响欧盟企业在中国的发展。
而对欧委会在调查中所表现出的态度,师建华指出,欧盟一直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也不认可中国国内铝合金车轮的市场价格。来自欧委会的现场调查核实人员,态度蛮横、对国有企业存在主观偏见完全无视已经高度市场化的中国铝车轮行业,并认为国内铝车轮的价格是被操纵的。其以如此严重的先入为主的偏见,很难得出公正的结论和意见。
此外,对于此类反倾销税事件,师建华认为,未来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将成为中国汽车企业的经常性工作,相关企业应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企业战略、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产品设计和制造、市场营销体系等多方面加强管理,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而贸易救济措施是符合WTO规则的、保护各方利益的常用方法,如何在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也是国内汽车和零部件企业应该加强的。
师建华表示,通过这起案件,我国汽车行业在今后的国际化进程中应该注意:
在鼓励相关企业占领海外市场,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应避免价格竞争,努力提供产品的增值服务,通过改进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树立中国产品的品牌形象来占领和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在出现贸易摩擦时,应认真仔细全面地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改进我们的工作,提高我们防御能力,避免和减少同类或相似的贸易摩擦的产生。
另外,涉案企业要以行业整体发展的大局为重,摒弃只为小团体的个别利益努力的做法,做好企业间的协作和配合工作,集中统一全面采集数据、集中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认真协商应对策略,努力提高裁定的胜率;并要坚持全面应诉和游说活动相结合的办法来应对贸易摩擦,尽量从案件本身分析证据、据理力争,从案件本身寻找突破口,不要对游说等活动寄予过多的希望。
责任编辑: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