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已在各省逐渐铺开,如何在实践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顺利执行,同时解决理论制度上安排的缺陷,进而提高管制和市场效率,是摆在政策制定者面前的迫切课题,也正因此,业界对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暂行)》的出台充满了期待。
期待相对统一的标准
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曾表示,我国各地方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医保报销筹资水平不同,集中采购的部分药品也会有差别,国家制定统一的招标采购政策不能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因此,决定以省级为单位进行统一招标采购,以减少制度设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反映到现实中的问题是:各地招标政策各不相同。原因有二:一是国家政策留有空间,文件内容不甚明确;二是各地对相关文件的理解有深有浅并带有地方色彩。由于配送权的争夺是重中之重,因此,焦点集中到配送商入围的标准上。
对照几个已经开始基本药物招标省份的文件,发现各省对基本药物配送商的要求各不相同,各地招标办对入围配送企业的数量要求也相差甚远,有的省规定入围企业为3——5家,有的省则要求10家,有的省则要求15家,有的省则有四五十家,还有的甚至达上百家。
即使是考虑到不同省份的差异性,有的省份执行政策也明显偏左,有的省份则明显偏右。合理的方法应该是: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并给予各省一定的弹性调控,以保证政策的持续性,否则可能会形成新一轮的混乱。
“类国控模式”能否被广泛认可?
基本药物的供给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政府管制来防止市场失灵;另一方面,通过市场调节来避免管制失灵。在政府与市场的综合调控过程中,市场的作用无可替代。具体到基本药物配送要求上,由于大量的中小型商业公司个体无法与大型商业公司争夺配送权,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全国已涌现出大量的商业联盟。其中相当部分的商业联盟已从产品合作发展为产权合作,形成地区或全国的“类国控模式”,但大多省份并未给予认同或积极地鼓励。这种符合国家产业整合趋势的做法如果得不到认可,将会大大降低政府管制的效率。如果地方只为极少数企业或利益集团服务,便会管制失灵,即管制经济学中所提出的管制俘虏理论。基本药物配送制度的实施是制度变迁,在目前的环境下,判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标准是:是否认可“类国控模式”,是否允许中小医药公司二级配送?值得期待。
建立竞争机制
每区县或医疗机构对中标配送商的选择要不少于两家,每半年可以重新选择一次,医疗机构对选定的两家配送企业正常开户,使配送企业在充分竞争中,提高配送服务质量,降低配送成本。发挥规模效益,加速流通产业优化调整。
探索一级和两级配送体系
国家“只委托一次”的规定旨在减少流通环节,防止层层加价导致的药价虚高,如果在不增加配送成本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通过转配送达到完全覆盖所有医疗机构的?这种方式值得各地在实践中摸索。在这方面,北京的经验或许可供业内参考。
现代物流能力、开户数应综合考量
现代物流能力和销售规模是衡量药品批发企业的重要指标。现代物流能力反映了药品批发企业足够的药品存贮数量、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的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销售规模是药品批发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其不足之处是开户少,无法满足中高端医院基本药物的配送。
而以配送企业的认可度和开户数作为衡量依据,则会兼顾二者。其不足之处是偏远地区的配送成本高。多省招标文件显示,有的省份以现代物流能力和销售规模为衡量药品批发企业的重要指标,有的省份以配送企业的认可度和开户数作为衡量依据。究竟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对此,有企业认为,在确定一定权重的条件下,二者兼顾方是长远之策。从本质上讲,标准之争是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的份额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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