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010-6543-6703 cnjpetr2009@126.com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号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26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2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税则号列为11081300 ),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和2011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57461.htm

 

责任编辑:周丽平

中日物流合作联盟
  • 联盟简介
  • 组织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 秘书处
  • 中日物流研究联盟
  • 联盟简介
  • 组织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 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