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0〕44号
上海世界博览会事务协调局就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文字标志“东方之冠”向我署提出的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我署已核准。现将备案情况公告如下:
权利人:上海世界博览会事务协调局。
权利名称:东方之冠。
自核准之日起,进出口侵犯上述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的,海关将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3455.htm
责任编辑:周丽平
上一篇: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部令第20号)
下一篇: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