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已公布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1〕31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11年5月20日起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09432.htm
责任编辑:周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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