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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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内河航运资源利用开发

    自全国政协八届会议以来,内河航运资源保护与开发一直是全国政协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2008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将此作为重点提案,组织调研组到长江流域进行了调研。2009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又从5800多个提案中,将致公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内河航道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江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案列为5个重点提案之一。

 

    为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与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及提案人组成联合调研组,由全国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副主任王显政带队,于2009年11月4日至11日,赴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进行了调研。调研组认为,内河航运是绿色运输方式,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加强内河航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中,内河航运处于弱势地位

 

    调研组认为,内河航运资源利用与开发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对航运资源利用缺乏足够认识。航运是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一个重要方面。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枢纽,在实现防洪、发电功能的同时,也形成了优良的库区航道,同步建设通航设施则可贯通枢纽上下游航道,发挥库区深水航道和河流的整体航运效益,从而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但是,目前枢纽发电按市场化经营,枢纽船闸是公益设施,企业逐利与航运提供公共服务两者价值取向不同,加之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不同程度存在着追求发电效益、航运利益保护不够等问题。一是对内河航运开发利用不够,存在闸坝碍航、断航现象。二是部分水利水电枢纽建有通航设施,但建设标准低、通过能力差,无法满足航运需求。三是枢纽运行过程中,“重发电、轻通航”。

 

    第二个问题就是多头治水体制带来协调难度大。水资源综合利用涉及水利、水电、交通、环保、国土、城市发展等部门,由于不同部门、不同地方对水资源功能需求不同,发展目标不同,容易产生水资源开发中合力不足、协调难度大等问题。目前,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中,内河航运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产生枢纽碍航、断航问题,协调解决难度极大。

 

    此外,还存在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发展机制有待完善、航道立法滞后等问题。

 

建议将加强内河航运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对于加强内河航运资源保护与开发,调研组建议:

 

    一是把内河航运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把内河航运摆在综合运输体系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快发展内河航运建设,提高航道等级,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加快建设长江、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等,完善内河港口布局,扩大港口通过能力,推进江海联运。

 

    二是加大建设、维护资金投入。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内河建设资金投入。增加财政性资金对内河航运建设、维护的投入;扩大内河航运建设专项资金规模;把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作为内河航运建设稳定的资金渠道。地方政府应参照中央做法,加大内河航运建设投入。研究建立水利水电枢纽建设中,通航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以解决通航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碍航闸坝复航的资金问题。加大对内河航运发展的支持力度,对航道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在征地时按水利工程的同样标准进行补偿。

 

    三是理顺通航设施的管理体制。 


 
针对当前通航河流上水利水电枢纽通航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通航河流上新建水电枢纽的通航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成、同步验收,并且要考虑保障施工期的通航。理顺通航设施的管理机制,对重要通航设施由交通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提高通畅性和安全性。

 

    四是建立高层协调机制。

 

    五是加快出台《航道法》。目前,涉及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有《水法》、《防洪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航道管理条例》,已不适应航运资源合理保护和航运发展管理的需要。根据航运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议加快《航道法》的立法进程,尽早出台《航道法》。

 

责任编辑: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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