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振邦局长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和中国粮食经济学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胜利闭幕之际,恰逢今天又是世界粮食日,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人民都在讨论粮食这个主题。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和中国粮食经济学会五届二次理事会选择这个时候召开,是协会和学会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在此,我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应白会长和会议的要求,我就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法制建设等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通报一些情况,供工作中参考。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进展顺利,初见成效
最近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1年放开东南沿海主销区8个省市,到2003年主产区的安徽省实行市场化改革试点,再到去年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取得重大突破。粮食市场已经全面放开,初步实现了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粮食市场体系发展步伐加快,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加强;对种粮农民的各项补贴机制初步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粮食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完善,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迈出了新的步伐。总体来看,经过几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的改革实践,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国国情的新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基本框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时指导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各项粮食流通工作。国家粮食局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下大气力推动这项工作。2002年以来,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下发了三个指导和推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改革的方向,及时给予分类指导,适时出台一些支持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积极探索企业改革的路子,摸索了不少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突破。目前,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一部分省(区、市)也相继成立了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通过直接掌握一批地方骨干储备粮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和管理,形成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体系,与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相补充。同时,各地通过兼并重组、拍卖出售、股份制改造、整体转制等多种形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部分地方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对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重组和整合,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得到合理调整,竞争力明显加强。截止2004年底,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数达到13963个,比上年增加1164个,比1998年增加7922个,改制企业数占全部企业数34302个的41%。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数7027个,比上年增加2958个,比1998年增加6276个;改制企业数占全部购销企业数20522个的34%。从各地的进展情况看,东部沿海省份进展快一些。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改革前2000年底的1890家重组整合为1564家,企业改革改制面达100%。
与此同时,国有粮食附营企业通过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截止2004年底,全国国有粮食附营企业13780个,已改制6936个,占50%。与1998年相比,附营企业数减少8900个,减幅40%。
2、粮食产业化经营取得新进展。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需要,主动向粮食生产和加工转化领域延伸。一方面通过“订单农业”、“公司加农户”等形式,建立订单粮食生产基地,既掌握了粮源,又减少了粮食生产风险,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加工转化增值,提高粮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积极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组成集科研、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截止2004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数938个,其中购销企业519个。通过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涌现出了黑龙江冰灯米业、吉林吉粮集团、山东半球集团、湖南金健米业、湖北银欣集团、四川川粮米业等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粮食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而且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四川省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达100个,仅川粮米业公司2004年就在10个县建立了50万亩优质稻生产基地。山东莱州市粮食部门紧紧围绕服务“三农”,依靠“协会+产业”的有效形式,走出了一条农民增收、粮企增效的发展之路。
3、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2004年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国家取消了粮食保护价收购,对粮食主产省的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国有粮食企业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一边加快自身改革步伐,一边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入市收购粮食,掌握粮源,保护种粮农民利益。2004年,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1784亿斤(贸易粮),仍占全社会粮食商品量的50%左右。2005年,截止8月末,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四川等9个小麦主产省国有粮食企业累计收购小麦483亿斤,占全部收购量的89%,同比增加10%。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8个早稻主产省国有粮食企业累计收购稻谷151亿斤,占全部收购量的66%,同比增加57%。同时,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经济效益也有了明显提高。据初步统计,2005年1-8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比上年同期减亏了128亿元,减幅达66%。
4、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展顺利。各地粮食部门从当地实际出发,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充分利用各种非主业和闲置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另一方面,通过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争取地方财政安排一部分,企业变现资产等方式自筹一部分,千方百计筹措改革成本,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截至2004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总数166.3万人,其中购销企业104.8万人,与1998年实行粮改前相比,分别减少164.3万人和90.0万人,减幅50%和46%。同时,通过企业改制安置、组建新企业返聘和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积极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1998年至2004年,全国累计安排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118.9万人,占全部分流人员的72%。河南省至2005年3月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累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18.3万人,占改革前2002年底职工数23.4万人的78.2%,占减员分流计划的116.6%。黑龙江、吉林两省把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范围统筹安排。安徽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中,有6万人自谋职业,多数成为农村粮食经纪人。也有部分职工在转制的商业网点就业,开拓农村市场,发展产业化企业,如山东省的章丘、莱州市,河北省的黑马集团等企业,都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另外,对暂时没有再就业的职工,各地还主动负责与劳动、民政等部门搞好衔接,使这部分职工领到失业保险费和最低生活保障费。由于各地改革方案考虑比较周到,政策设计比较合理,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在近几年粮食部门大幅度减员的情况下,改革比较平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总体情况也比较好,维护了社会稳定。
在充分肯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当前在改革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地方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认定不足,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首先是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工作进展没有达到预定的要求。目前,除北京、安徽、广东、河南、河北、青海等省市外,绝大多数省份尚未完成对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认定,从而不能对政策性挂账实行从企业剥离。其次是有些地方对政策性财务挂账认定不足。一些粮食主产省担心清理审计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金额过大,地方财政难以消化,采取了缩小粮食财务挂帐清理范围或少认定政策性挂账的办法,将部分政策性财务挂帐留给企业,使企业仍然背着沉重的包袱。有些地方将新增亏损挂账的清理审计和消化责任下推,导致挂账性质认定不准确,消化责任不落实。此外,还有少数地方已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不能全部从企业剥离上划。主要是企业因欠发工资、欠缴“三险”以及欠还职工集资款、上岗保证金等因素,形成企业政策性挂账数大于农发行贷款数,从而使多出部分不能从企业剥离上划。由于对政策性挂账清理认定进展迟缓和不足,造成政策性财务挂账不能及时和全部从企业剥离,企业在农发行办理的资产抵押关系不能解除,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影响到企业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还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二是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资金缺口仍然较大,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较低。目前困难比较大的是粮食主产省。粮食主产省往往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一般比较困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虽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了一部分,但仍存在一定缺口。企业自筹部分,由于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债多,可变现资产少,难以落实到位。有些省(区)通过收取“上岗职工保证金”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如果企业不能通过今后的盈利归还职工,就会出现新的债务风险,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河北省反映,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需要改革资金22.5亿元,目前地方财政和企业共同筹集了14.9亿元,还有近8亿元的资金缺口。
三是有些地方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三险”缴纳、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企业分流人员的再就业比较困难。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国有粮食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应一次性交到当地社保部门,但由于企业和基层社保部门在交纳社保费用方面还存在分歧,使粮食企业不能为这部分人员办理一次性交接手续。同时,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管理,也因企业难以交纳社保部门的有关费用问题,影响这些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接续,并影响他们的再就业。由于国有粮食企业大多地处农村乡镇,就业渠道少,尽管粮食购销企业通过利用闲置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以及兴办农村服务社等多种渠道安置了一部分分流人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仍比较困难。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影响到职工生活和带来不稳定因素。
此外,目前各地还存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规范,以及粮食购销企业的税收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要解决好以上问题,还必须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第一,要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和上划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挂账认定不足的地方,粮食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核定政策性挂账;对已认定政策性挂账的地方,要及时做好剥离和上划工作。第二,要采取多种方法筹集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与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做好这部分人员的保险关系接续和档案移交工作,切实注意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第三,要尽可能的帮助下岗分流人员重谋职业。就业是民生之本。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多种经营,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要积极予以支持。第四,要继续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今年上半年,我局编印了一本《为耕者谋利 为食者造福》的小册子,介绍了各地在推进企业改革中的典型做法,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各地可以学习和借鉴。但关键是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第五,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革改组后,如果不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就有可能使改革半途而废。对已经推进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及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六,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从近几年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情况看,国有粮食企业仍然是粮食购销的主体,在粮食流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今后,改革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仍然要担负起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重要职责,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流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适时适度实行粮食宏观调控,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粮食连续几年获得丰收,1996年、1998年、1999年我国粮食年产量都超过1万亿斤。针对粮食生产连续四年丰收,库存过大,粮价下跌的情况,国家对粮食生产及时进行了适度的宏观调控,将南方早籼稻、华北玉米、东北春小麦等先后退出保护价收购。2000年至2003年,由于我国粮食生产连续四年下降,粮食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阶段性供过于求转变为供求逐步趋紧,市场粮价大幅度回升,保证粮食供应的压力明显增大。针对粮食供求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为了鼓励和促进粮食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增加国内粮食供给,2004年年初国家出台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减免农业税、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收到了明显成效。在政策、市场和气候等有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2004年粮食生产得到较快恢复,粮食总产量达到9389亿斤,比上年增产775亿斤,是历史上增产幅度最大的一年,但当年粮食产需仍存在一定的缺口。由于国家粮食库存比较充裕,可以弥补当年产需缺口,保证全年粮食供应,但年末国家粮食库存下降较多。今年以来,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稳定、完善、强化各项支农政策,进一步加大各项支农政策的实施力度,有效地调动和保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生产继续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
1、粮食产量增加,消费平稳增长,当年产需仍存在一定缺口。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我国夏粮产量2125亿斤,同比增加102亿斤;早稻产量636亿斤,同比减少9亿斤。预计2005年我国粮食产量大体在9500亿斤以上,除早籼稻比去年略减,其他品种都不同程度增产。从消费看,近几年我国粮食消费量一直以6‰~10‰的速度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其中,居民口粮稳中趋降,种子用粮基本稳定,饲料用粮和工业用粮有所增长。从总体上看,2005年我国粮食仍产不足需,但考虑国家库存因素,我国粮食供给是有保证的。
2、目前国家粮食库存比较充裕,可以保证市场供应,但仍存在区域和品种结构不平衡的矛盾。目前国家粮食库存仍处于较高水平,可以满足市场供应的需要,但存在一定的区域和品种结构不平衡的矛盾。从生产和库存分布看,我国气候等条件南北差异较大,粮食生产受区域经济和自然条件等制约,地域性特征比较明显。我国小麦生产主要集中于冀鲁豫和黄淮海地区,玉米生产主要集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冀鲁豫,大豆生产主要集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稻谷生产主要集中在两湖、两广、江西、安徽、江苏、四川等省区。粮食生产优势化布局特点比较明显。与粮食生产相一致的,粮食主产区国家粮食库存量大,所占比重高,而主销区粮食库存量少,所占比重较低。另外,我国粮食消费区域性特征比较突出,不同地区粮食消费数量、品种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口粮消费结构看,南方地区以稻米为主,北方地区以面食为主。这些都需要通过区域和品种结构的调剂来解决不平衡问题。
3、粮食购销比较平稳,市场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有所回升。由于粮食产需形势有所缓解,2005年上半年,玉米、小麦、稻谷等主要粮食品种市场价格均有所回落。为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取得一定成效,基本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一是加大东北地区玉米购销和总量调剂力度,价格稳定趋升,效果非常明显。二是指定中储粮总公司结合储备小麦轮换,采取先轮入的方式,在小麦主产区积极入市挂牌收购,稳定市场价格。三是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个早稻主产省启动了《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由指定收购库点以0.70元/斤的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2005年产早籼稻。中籼稻上市后,又先后在湖北、安徽、四川等省启动了《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目前粮食市场价格基本平稳。据我局9月中旬价格监测显示,目前小麦、早籼稻、中籼稻、晚籼稻收购价格基本稳定在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这些宏观调控措施受到了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欢迎,保护了种粮农民的利益。预计后期粮食市场价格仍将以稳为主,上涨空间有限。
随着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一是宏观调控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2004年国务院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粮食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流通主体与过去不同。二是宏观调控的政策体制环境发生了变化。粮食部门由过去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三是粮食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变化。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预警体系、粮食应急体系等都是粮食宏观调控的新内容。四是作为宏观调控的基础,粮食统计范围明显拓宽,工作难度也随之增大。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确分析和把握粮食供求形势,认真做好粮食总量和品种结构的平衡工作。今年,我局根据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和调控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召开了粮食形势分析会,邀请有关专家和各省有关负责同志对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平衡、区域平衡等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并及时发布了相关信息。先后召开和准备召开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和主产区的座谈会,针对夏粮、早稻、秋粮收购工作召开不同地区座谈会,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政策建议。在粮食收购季节或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剧烈的时期,我们根据形势需要,及时研究分析供求和市场形势。各级粮食部门应当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分析,及时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为指导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第二,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把市场粮价稳定在一个合理水平上。针对今年早籼稻、中晚稻市场价格可能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的情况,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启动了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对粮食价格的稳定起到了直接的拉动和托市作用。目前,中晚稻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秋粮收购在即,要密切关注粳稻、小麦和玉米等市场价格,积极做好新粮收购工作,努力使粮价稳定在一个合理水平,防止再度走低,保护好种粮农民积极性。
第三,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中央关于支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一是继续加大农业税免征减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二是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粮食主产区立足资源优势,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和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经济效益,逐步建立起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三是完善对产粮大县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措施。除继续加大对主产区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外,对西部地区和非主产区的产粮大县也要加大扶持力度。扶持非主产省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加强西部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口粮基本自给。
第四,继续完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粮食市场放开后,各级储备粮将成为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手段。一是中央储备粮轮换要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粮食收购旺季,要防止大量集中轮出打压市场粮价,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二是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要综合考虑供需状况、轮换、交通运输等因素,对一些商品库存数量较少的缺粮地区,应适当增加储备粮数量。同时,要适当增加大米等口粮品种的储备数量。三是切实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主销区和主产区的地方储备,要按照国家要求分别保持6个月销量和3个月销量。处于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的产销平衡区,地方储备规模要保持在4~5个月的销量,其中产需缺口较大的要比照主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充实地方储备。
第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是解决我国粮食供需矛盾、促进国内区域平衡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要鼓励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继续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储、加、销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第六,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及应急机制,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国性和区域性粮食应急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紧急动用预案,确保需要时按有关要求及时投放市场保证供应。
三、加强粮食法制建设,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
近几年来,全国粮食系统在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管粮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相继出台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陆续制定了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制度,为推进依法管粮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法开展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加大了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粮食流通秩序逐步规范,依法管粮的法治环境初步形成。
1、制定出台了两个条例,为依法管粮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出台,总结和归纳了我们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保持了粮食流通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理顺了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是我国粮食流通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条例出台后,各地反响很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了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依据,粮食经营者、农民也找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律武器。今年5月,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宣传活动,举办了“国粮杯”电视知识大赛和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奖答卷活动。各地粮食部门也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周”、“宣传月”活动,使条例的内容和作用进一步为社会熟知和认可,为实现依法管粮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制定两个条例的配套实施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两个条例是我们依法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为配合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局抓紧起草并出台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办法。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代储企业的具体条件和申请程序,使代储企业的选择更加公平、公正和规范;二是《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范粮食收购秩序提供了依据;三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了制度保障;四是《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粮食流通质量监管的具体制度和相关部门的职权分工;五是《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确保了粮食流通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发布。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也都制订了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这些配套制度和办法的制定,细化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条例的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为进一步推动依法管粮提供了制度保障。
3、依法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培育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一是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抓紧启动了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两批认定工作,为1170家企业授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第三批认定工作也即将开始。二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目前,国家粮食局已为9家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粮食企业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经制定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具体办法,并按照办法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核。截至今年7月中旬,安徽省已批准了5467家入市收购资格,其中国有粮食企业1564家,约占29%;非国有粮食企业3576家,约占71%。山东省共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2359份。通过资格审核,既规范了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加强了市场监管,又鼓励和支持了多元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发挥了他们搞活流通的积极作用,对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4、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粮食市场检查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继续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清查工作。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以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清查工作已经形成制度。近两年,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摸清全国粮食库存家底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的监督检查,库存检查的内容包括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仓储管理、储备粮轮换和资格认证、财务等粮食管理的各个方面,2005年又增加了对非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情况的检查。2005年,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对全国15个省的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了抽查,进一步核实和掌握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库存情况,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二是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一批倒卖陈化粮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涉粮案件,打击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保护了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三是配合最低收购价的执行,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2005年,根据稻谷产需情况,国家决定对稻谷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公布了最低收购价格。由于市场价持续低于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中晚稻主产省先后启动了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确保最低收购价政策得到落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我局多次派出调查组,由局负责同志带队赴稻谷主产区和粮食主产区进行调研,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发现并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5、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后,各地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和贯彻活动,安徽省粮食局印制《条例》宣传册2万册和公告1万份,发到基层粮食部门。湖南省粮食局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了全省实施条例办法新闻发布会,以记者访谈、知识问答等形式在电视、广播、报纸上进行广泛宣传。江苏省粮食系统印发宣传手册9.5万多册,开辟宣传厨窗1153期,张贴宣传资料3万多份,使用宣传车553次,利用电视广播211次。甘肃省粮食局把6月25日至7月2日作为《条例》学习宣传周,各地印发宣传材料30多万份,接受宣传教育的人数达到了200多万人次,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全国大多数省份在参照国家局制定的办法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办法。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方面,四川省粮食局印发了粮食行业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安徽省、江西省粮食局制定了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北京市粮食局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要点,对本省(市)粮食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黑龙江、安徽等省开展了行政执法培训和人员资格认证。重庆、甘肃、黑龙江等省(市)制定了省粮食行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方案”。这些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粮食流通法制建设的进程,提高了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对依法行政工作非常重视。去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今后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4月,国家粮食局制定了《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对粮食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做出了总体安排和部署。总的看,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还刚刚起步,粮食依法行政虽然有了一定进展,但困难很多,问题也不少,比如制度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人员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下一阶段的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今后,进一步推进粮食系统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要积极转变观念,改变粮食流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学会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解决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粮食流通依法行政。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进行检查和交流来进一步推动。初步打算明年国家粮食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大检查。各省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开展自查。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好法制机构的作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和顾问的作用。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两个条例的配套制度,并抓紧落实。目前各地在两个条例配套制度的建设方面进展不均衡,有的省份在地方储备粮管理、粮食收购资格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及统计制度等方面,已经建立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而有的省份则进展较慢,相应的工作也没有及时开展。因此,要继续加强研究,对已经制定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要根据粮食流通形势的新变化,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而对于配套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省份,则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建立相关的实施办法,并严格贯彻执行。尤其是要抓好条例规定由地方制定的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如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目前在这方面已经出台相关标准的省份很少,要抓紧研究制定。在这方面国家粮食局也会加大指导力度,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第三,加强粮食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粮食行政执法是整个粮食行政机关的日常性管理活动,不仅仅是哪一个机构的事情。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澄清认识,树立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文明、公正地执法。首先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的程序管理粮食流通事务,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其次要抓紧建立粮食行政执法体制。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和规范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稳定和加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抓住机遇、集中力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通过教育、培训、考试和学习实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第四,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当前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尽快启动行政复议工作。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工作非常重视。前不久,中编办批准给国务院法制办增设了行政复议司,专职处理行政复议事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今年7月,我局下发了《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对粮食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进行了规定。8月,在全国粮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我局又对这项工作作了专题部署。目前,有的省份已经着手启动了这项工作,上海、黑龙江省粮食局已经制定了粮食行政复议办法,江西、新疆区粮食局成立了粮食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说,行政复议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仅仅出台一个办法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将会随之而来。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尽快启动这项工作。一是抓紧建立粮食行政复议制度,包括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查阅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制度等。二是充实相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粮食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许多具体制度和程序的健全、执行等工作,需要有一支法律基础较好的人员队伍。
同时,完善行政监督还需要完善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在向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也要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备案。通过备案,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从制度源头上避免不当执法。
同志们,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粮食流通工作全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做好粮食流通各项工作。希望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经济学会紧紧围绕粮食部门的中心工作,再接再厉,开拓进取,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让我们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共同肩负起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粮食工作重任。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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