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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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微型企业的内涵界定

    以企业员工人数和销售收入作为判断微型企业的指标,且主要是看企业员工人数。但是不同的国家、地区或者不同的学者所提出的认定标准不同。经营对象为贫困人口及其家庭,主要集中在欠发展地区。家族式管理。微型企业成员一般以地缘、亲缘等关系结合在一起,具有强的凝聚力和共同的价值观念、奉献精神,通过家族伦理规则来协调微型企业内外部的关系,而且经营权高度集中在微型企业的业主手中,具有决策统一性和行为一致性。组织机构不完善,一人身兼多职,职能部门不健全。投资成本小,表现为小作坊、小店铺、小摊点,即极小的工业、商业、种植和服务项目。融资主要依靠亲戚朋友和熟人,缺乏正式的融资渠道。经营的内容单一。而且经营的产品大都是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同行业所认定的微型企业的标准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微型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有的学者认为脱离政府管理的非正规组织也属于微型企业,只要它的员工人数低于一定标准。

 

    因此,本文认为,传统的微型企业,主要指处于欠发展地区,由贫困人口及其家庭经营的极小规模的企业,按照家族式管理模式,组织职能部门不完备,投入小成本,提供单一产品或服务。微型企业没有固定的判断标准,因行业而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微型企业开始呈现出一些与时俱进的特征,如从家庭关系拓展到合作关系,采用先进的集群化运作模式,企业“能人”及其渐渐向企业家的转变、人文关怀等新的内涵开始出现。因此,明确微型企业定义的新鲜要素和影响其发展的关键瓶颈要素,是重新界定微型企业定义的重要出发点。

  

    本文对新时期的微型企业给出定义是:新时期的微型企业,是由家族或简单合作关系所形成的独立经营、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经济组织,员工人数、资产总额、年经营收入等规模在行业中相对极小的企业。其内涵包括:

 

    微型企业在履行其法律义务的时候,不必像规模企业那般严格。首先,在员工的福利方面,微型企业不必像规模企业那样严格地遵循《劳动法》、《合同法》的要求,可以以其它的方式关心员工,获得员工的认同感,同时也削减了相应的成本;第二,强化亲缘、地缘关系,形成企业更强的凝聚力,以强的企业文化鼓舞员工努力工作,如当市场膨胀、订单激增的时候,企业可以动员家族成员和雇员加班工作,而不像大企业,员工工作超过8小时即会受《劳动法》约束。

 

 

    微型企业开始在政府的有计划指导下组建行业协会,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凝成一股合力,共同与规模企业抗衡,共同向政府建言,共同提升行业水平,做大市场份额。微型企业自身能力弱小,缺乏科技含量,大多依靠自然资源、劳动力、传统生产工艺等生存,有较大的资源依赖性,无法像规模企业那样在获得资源方面有更大的优势,因而微型企业倾向于“抱团”,建立行业协会,共享资源,交流学习,互相扶持。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从过去的单人业主制企业、家庭企业,扩展到合作制企业,而且,个体工商户也应归入微型企业的范畴。微型企业往往由业主个人或少数密切相关人员出资并具有所有权,独立经营,由业主亲自在当地经营业务。

 

 

    微型企业的业主常常是历经磨难而坚韧不拨的人,拥有超强的毅力和决心,以及强烈的改变现状的意愿,崇尚冒险,有无比的创业热情,也想通过开创企业来成就个人理想。“能人”是微型企业的“脊梁”,在微型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命运也决定着微型企业的发展前景;而要使微型企业持续发展,就需要建立微型企业内部的管理、领导制度,克服“创办人陷阱”,积极由“能人”转化为“企业家”(陈剑林,2007)。

 

 

    集群能打破“规模经济”对微型企业的制约,是一种具有灵活性和高效率的组织形态。集群内的微型企业构成联系紧密、互动频繁的组织网络,利用网络实现微型企业之间信息、技术、资源的共享,从而突破单个微型企业在规模、资本和技术上的限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打破了地域障碍和信息不对称风险。通过集群内企业间的传导可以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区域特色经济,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微型企业集群。

 

 

    微型企业的发展模式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所处行业的影响。如从事服务业、零售业等的微型企业,难以获得社会分工优势,单打独斗的方式是首选;对从事加工业的微型企业来说,要提高竞争力,可与大企业合作,成为大企业分工协作网络上的节点,与大企业共生,从而化解单个微型企业势单力薄的劣势。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微型企业在

 

    新时期微型企业面临着政府扶持不力和金融机构功能缺位的政策性瓶颈问题,政府尚且还没有对微型企业这一主体给予特别关注,政府的扶持大多落在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很少,微型企业几乎无从获得,因而,亟待政府从财政支出中拨出专款以及从其他渠道筹集部分资金,来专门支持贫困或失业人口创办和发展“微型企业”,向以认定的贫困或失业人口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及相应的金融服务,逐步落实微型贷款。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如美国微型企业专用贷款;非营利人道主义组织“机会国际”(Opportunity International)参照美国模式向全球25个发展中国家的最贫困人口提供小型贷款;日本面向微型企业实行“微型企业共济制度”,专门设立了低利息、无担保、无保证的“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

  

 

责任编辑: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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