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营海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营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07年5月,年仅22岁的李营海因赌“六合彩”输钱后,与年长其22岁的同居男友黄玉锋商定,同意帮“梅姐”从昆明带毒品到南宁。2007年5月14日上午,李营海与男友黄玉锋(已判刑)、好友陆彩娟(已判刑)到达昆明,三人分别从一个叫“梅姐”的人手中拿到毒品,“梅姐”向三人许诺事成后各给6000元好处费。当日下午,三人各自携带毒品从昆明坐火车前往南宁。途中,被列车乘警人赃俱获,当场从李营海手提包内查获151.6克海洛因,黄玉锋内裤裤裆里查获140.9克海洛因,陆彩娟手提包内查获275克海洛因。
由于案发当时李营海、陆彩娟均已怀孕数月,公安机关遂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李营海、陆彩娟趁机逃跑。2010年10月16日李营海在广西合浦县山口镇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李营海犯运输毒品罪起诉到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近年来,女性犯罪案件增多,尤其是利用怀孕、哺乳等育龄妇女身份犯罪案件有上升趋势,应引起社会关注,如何预防、惩治、教育女性犯罪,已成为法学界新的研究课题。(20110430)
责任编辑: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