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010-6543-6703 cnjpetr2009@126.com
关于甲乙酮即将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关于甲乙酮即将到期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22号 

 

200711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71122日起实施,将于20121121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1122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资料来源:公平贸易局 

网址: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5/20120508126607.html

 

责任编辑:罗琪

中日物流合作联盟
  • 联盟简介
  • 组织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 秘书处
  • 中日物流研究联盟
  • 联盟简介
  • 组织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 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