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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时间:2011-09-03 19:49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作者:新余市政府 点击: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余府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确保物流业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经2009年10月2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工作目标
 
1.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复合型服务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发展环境,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良性互动,做大支柱产业,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2.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城市物流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重点,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效率为核心,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优化布局,进一步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现代物流设施网络体系和现代物流信息体系,充分利用钢铁、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相对发达的优势,扶持货运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上新台阶。
 
3.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物流网络体系;加快推进物流园区建设,抓紧建设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推进特色市场建设,构建便捷高效的城乡一体化物流配送体系;推进货运业发展,壮大物流产业规模;建立功能齐全、设备完善,综合性现代化大型汽车超市,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第三方跨国物流企业;规范物流市场秩序,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至2011年,全市第三方物流企业占物流企业的比率达到20%以上,形成10家以上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真正把新余建设成为立足江西、辐射全球,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社会化、专业化赣西区域物流枢纽和现代国际物流中心。
 
二、制定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4.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精干力量,聘请专业机构,加紧调研论证,尽快形成具有新余特色的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编制新余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在立足新余实际的基础上,既要与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江西省交通发展规划以及新余市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又要与公路、水运、铁路、航空、保税物流及城乡物流配送等相衔接。
 
三、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5.加快由主干线公路网、次干线公路网和农村公路网合成的路网建设,以高速公路、省道、县道和城区仰天岗大道、天工大道、仙女湖大道等道路建设为重点,一般县道、旅游景区公路建设为辅助,乡道及村道建设为补充,构建“五纵五横”的现代交通建设网络体系。
 
6.争取新(余)吉(安)铁路立项,打通新余与京九线连接;配合建设“杭南长”高铁客运专线,减轻浙赣铁路货运压力。改变新余铁路单一通道,形成十字型铁路交通枢纽。
 
7.加紧启动新余袁河航运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新余综合码头,新钢专用码头,完成袁河梯级开发,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科学、港航船协调发展的新余内河航运现代化体系。
 
8.发展“铁公海空”联运。利用向(塘)莆(田)铁路、鹰(潭)厦(门)铁路打通我市的出海通道,大力发展水陆联运、公铁海联运等多种联运方式。加快将航空运输纳入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体系,做好陆空运输的衔接。以综合运输优势构筑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优势,尽快实现货物联运的“无缝对接”,构筑高效、便捷的综合物流体系。
 
四、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
 
9.开辟物流项目“绿色通道”。市发改委要对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物流企业等重大物流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凡经市政府确认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可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0.尽快启动仙女湖中心物流园区和袁河平台物流园区建设,缓解新钢公司、赛维公司等企业产能增加带来的货物存储、运输、配送、加工、集散、信息、交通等快速增长的物流压力,确保大工业物流通畅。同时,加大天润物流园区二期和三期建设的力度,促进天润物流园区尽快上档次、上规模。围绕世界级光伏产业基地,全力打造通衢全国、对接全球的现代区域国际物流中心。
 
11.积极促进洋坊编组站的改造升级,形成新余铁路货运中心。在洋坊站建设专业的、适合现代铁路运输需要的暂存、转运、收发高效的综合物流园区,缓解新余铁路运输紧张压力。
 
五、建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12.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唱戏、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建设新余市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由政府提供配套优惠政策,引进具有一定实力的物流企业投资兴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经营管理物流企业实行自管自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13.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要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化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并与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发挥集团效应,避免重复建设。
 
14.打造全省一流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规划上要尽全力予以扶持;各生产、商贸流通等企业要参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并定时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必要的物流信息。
 
六、推进货运业较快发展
 
15.对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16.积极拓宽货运业融资渠道。对信誉好,有一定规模的货运企业,各级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中心要全力予以支持。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导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资本投资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加大对中小物流企业的兼并重组整合,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理念与技术,全力打造一批货运龙头企业。
 
17.鼓励已经具备一定物流业务专长、组织基础和管理水平的生产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邮政企业整合资源,加快向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及跨国物流企业转型。尽快形成一批功能齐全、管理完善、服务规范,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具有物流服务品牌和较强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
 
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中介
 
18.规范运输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19.积极支持和培育现代物流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普及行业管理规范、推广技术标准、交流行业发展信息、沟通和联系行业内企业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运费运价,切实维护货运市场秩序。支持创办从事物流信息传播、网络软件应用、物流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引进、从业人员培训、企业信用鉴证、行业资质论证、市场行情分析等服务的企业。
 
八、健全城市物流配送体系
 
20.市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物流业务发展情况,加强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利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和运作机制,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对有较多车辆的物流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并为重点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的运输在城区内提供便利。
 
21.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货运市场的整治力度,整合货运市场资源,规范发展货运市场,鼓励城市物流配送实行品牌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培育“城市快运”品牌,引导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统一标识、统一车型,并实行公司化管理,采用封闭两厢式货车运输。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行政许可程序,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对物流企业自用的物流配送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优先发放营运证照。
 
22.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配套建设村、镇配送网络体系,除专业物流公司配送外,要发挥农村班车小件快运和农村客货运的作用,多层次保证城乡物流配送,确保城乡物流配送的货物安全、环保、高效和通畅。
 
九、引进和培养现代物流人才
 
23.市人事部门要加快建立物流人才库,优化物流人才结构。重点引进物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物流技术人才、物流经纪人和经理人等高层次人才,形成完整的物流人才储备机制。对引进的物流中高级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按《新余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余发〔2008〕13号)办理并享受有关政策。
 
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有培训愿望的物流企业及有物流需求企业中搞好在职培训,选择开设有物流专业的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组织企业内部岗位接近和职业技能相近的职工,采取委托培训、订单培训和企业自培等方式进行在岗培训,参加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短期培训、进修、业余学习等形式,尽快培养出一批企业急需人才。
 
25.市教育部门要抓好物流人才的基础教育,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组织、高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参与现代物流人才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尽快培养一批熟悉现代物流业务的专业人才,使我市成为现代物流人才、科技、管理等要素集聚的高地。
 
十、提高物流业对外开放水平
 
26.大力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国际物流业的合作交流。市招商局要加大物流招商力度,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物流企业与境外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组织形式、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鼓励利用国内、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参与市内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大力引进国内、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采购、配送中心到我市独资、合作和兼并重组。大力支持我市物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提高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国际化水平。
 
27.加快“大通关”建设。海关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进一步改善通关和查验监管条件,加强电子信息、数据交换以及通关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无纸化报检、报验作业模式,推行科学、便捷的电子预申报方式。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设备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8.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政策奖励企业后,再按物流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上年基数新增的奖励后余额的50%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发展、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现代物流规划调研、物流管理人才培训、物流技术与物流信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物流产业发展动向和研究、现代物流公共性项目建设(具体奖励标准按“一事一议”另行制定)。
 
29.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30.重点物流项目、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农产品配送、仓储、生产用大型冷冻、冷藏等物流企业用电价格按照省发改委的《电价分类说明》有关规定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定价。
 
31.外商参与我市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经外经贸部门审核,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32.经市发改委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由养路规费专户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
 
33.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新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本部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用地,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
 
34.物流企业在省内范围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跨省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在当地预缴。
 
3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6.对物流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作为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查批准,可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3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之后,申请领购和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上述优惠政策与新政策不相一致的,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39.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的物流项目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优先安排。对符合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规定的物流项目,市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省级用地计划指标,纳入省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确保项目用地。
 
40.对大型物流企业用地,参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精神,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其登记费用每宗地最高不超过2万元。
 
41.物流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所得市本级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额或部分安排用于物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扶持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的发展。
 
42.物流企业迁入园区仍兴建物流项目,原用地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出让年限的前提下,被置换地属国有土地的,可等值置换,不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43.由发改部门核准的市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大型物流园区用地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政策允许的缴纳期限内,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44.物流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供地价的2O%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且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收购,原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土地价款予以抵扣。收回的土地重新规划,优先用于其它重点物流项目。
 
45.由市发改部门核准的市物流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物流园区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执行。
 
46.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BBB级以上的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47.市工商、科技等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物流企业商标(知识产权)专用权质押贷款模式,缓解中小物流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管理
 
48.成立新余市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日常事务。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定期考评。
 
49.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分工,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通过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进一步理顺物流业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现代物流业顺利发展。
 
50.由市统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制定科学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我市现代物流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处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市物流统计直报制度,加强物流统计信息的预测和分析。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资料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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