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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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审视《电子签名法》优劣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 该法被业界称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信息化法律,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但实施至今,在适用效果、范围、深度等方面均暴露出不少问题,各界评价可谓毁誉参半。因此,重新冷静审视《电子签名法》优劣,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是十分有益的。


针对核心问题进行立法

 

   《电子签名法》结束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基本上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领域几近空白,急需立法加以调整的状态下,针对核心问题,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立法,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首先,《电子签名法》紧紧围绕电子商务领域核心问题进行立法,厘清了最基础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是以数据电文为手段展开的交易活动,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承认,行为主体身份的法律确定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也是当中的核心问题。在《电子签名法》实施前,我国仅有上海、广东、海南等地颁布了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确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而《电子签名法》首次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承认赋予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这使电子商务的运行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也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与传统法律间建立了衔接通道。

 

    其次,《电子签名法》立法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态势。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商务形式,而互联网的特性是跨国界的,因此电子商务立法更需要与国际立法相接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期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示范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全球法律制度的统一协调。该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明确指出"国对使用这种通信技术(数据电文等现代化通信手段)法规的差异和不明确性会限制商业界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立法在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承认方面基本上都吸收了《示范法》确立的立法原则,作出了相近的立法设计。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相同的立法原则,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态势。

 

    另外,《电子签名法》在考虑国际性、开放性的同时,也采用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这部法案吸收了我国地方性立法的有益尝试,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设计缺陷进行了修正,体现出其进步意义。

 

推进物流信息化进程

 

    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带动物流业的发展并促使传统物流业向现代信息化、自动化物流业转变。《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效力的确定,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将有力地促进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业的飞速发展。随着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额的上升,物流配送对电子商务的需求逐步增大,物流业信息技术的滞后将成为遏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物流实务中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成功应用,使物流过程中业务往来的大量单证采用互信、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进行,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促进物流系统自身的高效率运作,推进物流的信息化进程,并对物流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还应看到,《电子签名法》侧重解决的是电子商务的信息流问题,对物流行业产生的是间接影响,更完善的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立法。

 

《电子签名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电子签名法》的容量有限,其规定的内容还远远不足以应对电子商务领域涌现的各种繁复局面。电子商务的法律完善至少要解决以下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电子交易合同、电子支付与结算、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与个人隐私保护、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等,涵盖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各领域。而《电子签名法》主要针对信息流方面的问题进行立法,如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等,基本上没有涉及信息流和物流方面的问题,对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规定也基本上没有涉及。

 

    其次,《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签名立法原则的选择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该法在电子签名立法中采用了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优势是为未来的电子签名技术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尚未形成体系,大众对法律、对技术的认识程度处于初级阶段,执法者对一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也缺乏先例可循,仅仅采取技术中立原则而忽视技术特定原则的适当应用,将导致法律在现实中的无能为力,导致执法者难以认定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力。

 

    另外,传统法律体系尚未能与电子商务法律进行良好衔接,立法间存在相互脱节现象。近年来《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先后完成修订,颁布了新的版本,但却没有抓住契机,及时设立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机制,这与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构建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个应对策略

 

    首先,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或必需的单行配套法律,以形成电子商务领域统一的法律体系。《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其时代背景 ,可以说它颁布的意义在于开启了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紧接着应在《电子签名法》立法基础及实践经验上 ,出台较全面的、高层级的《电子商务法》,进一步明确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并对电子商务领域的重点问题作出总则性的法律规定,同时对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如信息化、网络化物流也应作出分则性的法律规定。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结构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涉及电子商业总的方面,另一部分涉及特定领域的电子商业。在分则性规定中,《示范法》重点关注了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业。这种模式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

 

    其次,应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电子签名法》中规定不尽完善的方面予以修正及补充,以使法律在适用中能达到预期的立法目标。如在应对电子签名立法原则选择存在偏差的问题上,可以参照新加坡等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并肯定我国部分地区的较低层级法规如《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的规定。这些地区立法均体现了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原则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实践中也体现出良好的适用效果。因此,鉴于我国《电子签名法》中仅采用技术中立原则规定了开放性电子签名标准,实有必要及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在细则中采用技术特定原则选择数字签名为目前法律所保护的电子签名技术方式,明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签名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可靠电子签名,以使法律的实施具备现实可行性。

 

    最后,应注重电子商务法律与传统法律的衔接。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克服新的交易形式带来的与传统法律体系的不相适应,尽最大努力汲取传统法律的资源,完成与传统法律体系的衔接。对电子商务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立法,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典》是难以达到也没有必要的。《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等规定采用了《示范法》所建立的"非岐视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消除传统法律规定的障碍,为电子商务领域新的法律与传统法律的衔接搭建了通道。在此基础上应及时修改、补充相关传统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拍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内容,使之能直接发挥保护电子商务运行的作用,成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成因子。

 

评论:物流业发展与《电子签名法》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随着Internet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子化为特征的电子商务、电子供应链、电子物流、电子政务等理念层出不穷,一方面物流业与电子商务相伴成长,而另一方面与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运而生。其中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被业界称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信息化法律,对推进我国信息化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诸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等。而从我国物流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电子化发展存在的瓶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方面看,《电子签名法》侧重于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核心问题进行立法,关注的核心是市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化特征。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的发展,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立法原则等方面都需要与国际接轨,《电子签名法》吸收了我国已有立法的经验。

 

    但从我国物流业的长远发展看,《电子签名法》还存在不少问题,由于没有完善的配套体系,市场诚信度较低、采用传统运作模式等使得该法实施至今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价值,涵盖的内容有限,对于物流业中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电子签名法》主要针对信息流方面,甚至没有涉及信息流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管以及资金流的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网上证券、网上银行与物流方面的所有权凭证的转移等问题,对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规定也基本上没有涉及,未充分考虑我国物流业的实际,现代物流业及电子商务发展是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由于现代技术的日新月异,现有确定性的法律将与技术的持续发展不合时宜。其他相关法律体系尚未能与电子商务法律进行良好衔接,立法间存在相互脱节现象,如对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乃至国际供应链的运作如何兼顾考虑得不够。

 

    综上所述,考虑到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首先,应尽快出台全国性、全面的《电子商务法》或必需的单行配套法律,如《物流法》,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其次,任何法律都有其实施的环境,应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如对《电子签名法》中关于资金流、物流等方面予以修正及补充。最后,要关注电子商务法律与传统法律的衔接,如与《合同法》、《公司法》、《拍卖法》等衔接。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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