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宁波市物流协会结合物流企业经营活动及该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读,希望对广大物流企业有所帮助。
1.单位出借车辆在无过错情况下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付部分,车辆所有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若存在企业所有车辆出租、出借等情况,请关注车辆是否依法保险、车辆安全运行状况、出租出借对象是否具备安全驾驶资格和状态,最好有书面的格式借条确认,以确保车辆所有人已尽注意义务,免除过错责任。
2.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辆,承担连带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企业所有车辆应定期进行年检、季检,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必须按照车辆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对于挂靠在企业中的车辆,须在挂靠协议中明确规定挂靠方年检、季检以及按规定处理报废车辆等义务。
3.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即使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付部分,仅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如果企业自身是车辆转让中的受让方,应从车辆交付之日开始,行使好对车辆的管理权。
4.车辆被抢盗,行为人担责。
车辆被盗或被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企业车辆发生被盗、被抢事件,则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与企业无关。
责任编辑: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