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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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局通告

关于限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及备案运价的通告

 

      部水运局          2009年10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应按规定的格式备案运价。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应在2009年11月13日以前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尚未备案运价,应在2009年11月4日以前按要求备案运价。逾期未备案运价的,视为已终止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特此通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章)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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