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交通部近期连续出台了《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道路货物运输站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等五件规章。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提高了进入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的“门槛”,首次对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程序、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设立了行车许可证制度;明确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该《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站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货运站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将处最高3万元罚款。该《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了车辆维修的具体质量保证期,要求配件明码标价;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仍修不好的,汽修厂要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当修理费用。该《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泄漏等事故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司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该《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旅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损毁、丢失的,要依法赔偿;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该《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查组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10个高速公路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写出检查报告。
资料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责任编辑: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