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规定,从5月1日起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新的处罚标准:
超限10%及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及以上或阻碍执法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0%以上30%以下,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30%以上50%以下,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50%以上10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00%以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多次(3次及以上)超限的,在相应幅度内按照上限进行罚款;对严重超限、抗拒检查或暴力抗法的,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资料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责任编辑: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