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的投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工业企业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中安排,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
二、市区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资助
(一)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资助市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市重点工业企业、优强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重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同意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国家、省信息化应用项目中要求配套给予资助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如OA、MIS、ERP、SCM、CRM等;提高设计制造、过程控制信息化水平的项目,如CAD、CAM、CAQ、CAPP、MRPII、FMS、CIMS、DCS等;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机电一体化,提高重大技术装备数字化水平;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等。
申请资助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
2、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
3、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4、信息化应用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信息化应用项目的投资内容和资助标准
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投资额主要包括:企业在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时支付的软件、硬件采购费用,网络建设、专业网站服务、系统安全费用,以及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费用。
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按企业当年信息化应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安排。
1、对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财政资助。
2、对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
3、对市重点工业企业、优强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重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财政资助。
4、对其他工业企业绩效显著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同意,也可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财政资助。
5、对已获得市、区财政资助资金后,同一项目又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资助资金时,市、区资助资金原则认作已配套。但若市资助额度低于国家、省有关部门资助额度,仍可按1:1配套标准由市、区予以补足。市属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已享受技改财政资助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信息化应用项目的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已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见附件3);
4、供应商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总结;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企业将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查后,一式3份其中2份报市经委、1份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信息化应用申报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计划”安排,报送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四)信息化应用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经委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
三、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及中介机构的奖励资助
市政府鼓励杭州市工业企业积极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鼓励中介机构在普及、提高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提供技术支撑、技术咨询、培训、监理等方面开展专业性的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我市工业企业的信息化应用绩效显著项目,以及在全市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中介机构,予以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一)上述企业申请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专项奖励资助的,除按市区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资助的要求,上报相应材料外,还需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一式3份,向市经委(2份)和市财政局(1份)上报推荐的项目。
(二)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经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安排奖励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企业。
(三)中介机构将其在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业绩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其申报材料和实际业绩,经严格审查和综合平衡,并报经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安排奖励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中介机构。
四、信息化应用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每半年度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因故变更项目的,要及时报告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重新对项目进行审核;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挪用,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