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9日
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计委 市财政局
( 二 O O 四年八月十二日 )
为加快实施以“两港五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鼓励企业加大对高技术产业的投入 , 大力推进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努力构筑“天堂硅谷”,实现“建经济强市 , 创文化名城”的目标 ,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 市委〔 2003 〕 21 号 ) 精神 , 结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政办〔 2003 〕 3 号 ) 的执行情况 , 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财政每年筹资 1500 万元 , 作为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 :
1 、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市级项目的匹配资助 ;
2、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未列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项目的资助 ;
3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 ( 市 )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奖励资助。
二、资助与奖励标准
1、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匹配额度原则上为 : 国家级项目 , 市 ( 区 )( 不含萧山、余杭区 , 下同 ) 匹配额度与省匹配额度相等 ;省级项目 , 市 ( 区 ) 匹配额度为省级资助标准的 50%。
2、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为 : 不合基本建设的项目为实际总投资的 4%, 含基本建设的项目为实际总投资的 2% 。 该资助范围不包括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区、县 ( 市 ) 。
3、市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已享受省级资助额的 , 应在抵冲后实行差额资助。
国家、省、市级资助项目中 ,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 ( 含匹配资助 ) 由市财政全额安排 ; 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确定资助总额的 50% 安排 , 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按照1:1 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4、萧山、余杭区及五县 ( 市 ) 列入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项目 , 经验收合格的 , 一次性给予 5-10 万元奖励。
三、资助项目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的要求。
2、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 ( 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 ) 的 , 予以优先考虑。
3 、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 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4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 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 、项目实施单位每年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 ( 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 不低于销售总额的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30%,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 3 年。
6 、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 ( 概算 ) 的 30%以上。
四、审批程序
1、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区、县 ( 市 ) 计经 ( 计划 ) 局、财政局 ,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计委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 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业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报 ; 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从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优先遴选 , 按要求组织上报。
2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 编制《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议书》 , 由同级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当地商业银行签署意见 , 并提供《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完成投资额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3、市计委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 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 , 编制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 并确定资助和奖励金额。
4 、项目完成后 ,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 准备验收资料 , 提出验收申请 , 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
五、资助、奖励方式及财务管理
1 、由市相关部门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 , 按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 ,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2 、对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 财政部门应在国家、省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项目配套资金划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 对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 先预拨项目计划资助资金的 80%, 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结算。
3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先计入专项应付款 , 待项目完成后 , 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 , 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 属于核销部分 , 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项目执行期间 , 项目承担单位需每半年向市计委、市财政局递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 项目结束后 , 必须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总结、产品应用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七、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项目实施单位挪作它用的 , 一经发现 , 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 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 情节严重的 , 将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区、县 ( 市 ) 应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所承担的国家、省、市项目的管理工作 , 保证项目配套资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助资金不予落实的 , 视情况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的市级财政资助。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由市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