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领导和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范围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
(一)市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九月底前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杭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或信息技术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
(二)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并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凡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仍按有关建设程序办理。
(三)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抄送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申请时,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单位根据联合审查的批复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确认,市信息化办公室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凡未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特批。
(三)凡列入本通知管理的项目,具体实施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列入计划的项目,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项目建设控制数,实际支付按《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为了规范建设行为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中标项目均要签订经济合同;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要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同时实行项目监理制。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本通知涉及的信息技术中介机构和信息技术监理单位的资质需经市信息化办公室确认。
四、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三)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五、其它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有关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违反本通知的单位,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订各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