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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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数字杭州”的决策(市委[2000]14号),实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包括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根据项目需求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使用范围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主要是:


      (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工程;


      (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以上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三、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九月底前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杭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审查合格并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在组织编审年度部门预算时,对经审查同意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财力可能确定是否列入部门预算。列入部门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计委、信息办、财政局将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财务用款计划。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三)年度预算和专项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款,各用款单位不得挪用。


      (四)凡未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不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特批,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四、政府采购


      全部或部分使用本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应实行政府采购。项目投资中用于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中用于采购国产软件和服务的资金不低于软件采购金额的50%。上述信息化工程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软件采购、开发和系统集成费用,并单独列项,同时注明软件产品采购和开发范围。


      由于国产软件和服务无法满足需要等原因,用于软件和服务采购的资金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报市信息办审批。


      列入计划的项目,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项目建设控制数,实际支付按《杭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杭政采办[2003]90号)执行。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同时,实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反馈制度。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在项目完工一个月内应填报《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专项资金反馈表(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反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信息办、计委和财政局审核,并据此作为专项资金核销的依据。在项目完工之前,各用款单位每季度末应填报《杭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度表》(以下简称《进度表》),在季度末了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信息办。《反馈表》和《进度表》在下达项目计划时一起下发。


      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


      六、项目管理与验收


      使用专项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服务提供、招标代理等各有关单位应依法签定合同。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同时实行项目监理制。专项资金使用的其他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同时抄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七、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的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3年5月8日
 
 

责任编辑: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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