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1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05830.htm
责任编辑:周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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